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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潮星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欧潮星,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保安,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巷*号**。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5年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潮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潮星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锦江之星酒店上班期间,趁前台女服务员上楼给客人送商品之机,盗窃了该酒店前台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林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潮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潮星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潮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潮星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欧潮星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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