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炎武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欧炎武寻事由与被害人朱某某一同进入对方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镇**村**号**楼的出租屋内。其间,被告人欧炎武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胁迫被害人朱某某用微信向其扫码转账人民币2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欧炎武向被害人朱某某退还人民币1998元,另赔偿人民币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物一套、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收据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欧炎武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炎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炎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欢
附:
1.被告人欧炎武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随案附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