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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祯洪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欧桢洪,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安置房**排*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8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祯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欧祯洪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欧祯洪在重庆市荣昌区**中段*****公司家属院*单元*-*房屋处多次贩卖毒品给罗某某吸食,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欧祯洪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将毒资900元转给欧祯洪。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欧祯洪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900元转给欧祯洪。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欧祯洪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900元转给欧祯洪。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欧祯洪以900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给罗某某,罗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900元转给欧祯洪。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欧祯洪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冰毒5小包、疑似麻古2小包,经当面称量共重1.78克。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查获的疑似毒品抽样后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欧祯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一部、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均系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资料、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欧祯洪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祯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祯洪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祯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祯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祯洪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赵航

                                   202036

附:

1.被告人欧祯洪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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