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欧种豪,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0********,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住海南省省直辖县**镇**村**号。本案被告人欧种豪于2014年5月9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种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欧种豪行至雁塔区大雁塔广场西步行街,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将被害人贴身小包内的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便衣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称述;
4、被告人欧种豪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来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种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种豪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欧种豪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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