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程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欧程萌,曾用名欧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8********,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社区**公司家属区**号,住麻阳县**镇**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3月12日被麻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2日被麻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20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程萌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欧程萌接到绰号“小兵”电话,称段某某要购买3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欧程萌表示同意,并通过微信收取了段某某300元毒资。随后,欧程萌与段某某一起来到高村镇怡心花园小区门口,欧程萌从他人手中以2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小包子冰毒,然后贩卖给段某某。 

2020年12月20日,被告人欧程萌被抓获后,检举田某某给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田某某。

被告人欧程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关于欧程萌立功表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程萌的供述;

4.本案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程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程萌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程萌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程萌具有立功、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欧程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程萌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