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889号
被告人欧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欧童驾驶渝A0****机动车在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27号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机动车上查获22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36.41克)和6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5.88克),以上毒品净重共计152.29克。
被告人欧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童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及提取检材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童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2.2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童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李 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欧童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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