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56********,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2012年7月31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三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51********,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欧某乙,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57********,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68********,侗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丁,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49********,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欧某戊,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42********,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户籍住址为三穗县**镇**村**组,现住三穗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欧某己,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52********,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欧某庚,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50********,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欧某辛,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6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辛、欧某庚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12月2日分别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二次重报后将被告人欧某戊、欧某己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争夺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高寨苗”(地名)的山林,同时以政府批准砍伐“高寨苗”的山林未履行1964年十万生产队将“高寨苗”山林入股界牌大队砍伐需补偿兜价的协议为由。被告人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欧某庚、欧某辛、欧昌敏(另案处理)、欧昌贵(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了以欧某某、欧某甲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欧某庚、欧某辛、欧昌敏、欧昌贵为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达到争回“高寨苗”山林或要政府补偿砍伐兜价的目的,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采取以挖断道路、拦路闹事等‘软暴力’手段阻止他人砍伐“高寨苗”的山林或拦截从“高寨苗”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共实施违法犯罪活动8起(其中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起,违法活动1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4起,违法活动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犯罪事实:
1、2006年下半年,欧某壬和白某某合伙出资9万元向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十万一二三组购买了位于“高寨苗(冲楞)”的一幅山林。2009年11月9日欧某壬对该幅山林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式为皆伐。办证后欧某壬对该幅山林进行砍伐。2009年12月8日,欧某某、欧昌敏、欧某丙、欧某甲、欧某乙、欧某己、欧某戊等人以欧某壬砍伐林木违反砍大留小的约定为借口,以不接受罚款便不准欧某壬采伐剩下的林木和运输木材相威胁,迫使欧某壬交纳罚款3.5万元。
2、2014年1月16日晚,杨某甲、秦某甲、秦某乙、伍国红、杨某乙到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高寨苗”盗窃向宽槐购买的一幅山林,过程中被欧昌敏发现,欧昌敏随即联系欧某某,欧某某邀约了欧某甲、欧某丁、欧某庚、欧某辛对杨某甲盗窃的运输木材车辆进行拦截,并以盗窃的木材系十万三个组的为由进行威胁,迫使杨某甲等5人交纳罚款3000元。同时将杨某甲等人盗窃的木材强行卸载到欧某甲家门口,后欧某某等人将木材出卖给杨某丙得1200元。
(二)违法事实
1、2012年下半年,付向荣、杨某丁和杨勇共同购买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岑坝岭组“高寨苗”的一幅山林,购买后在砍伐过程中,被欧某某、欧某丙等人以该幅山林系十万三个组的为由,以不准砍伐运输木材进行威胁,迫使付向荣、杨某丁交纳罚款800元。
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事实:
(一)犯罪事实
1、2012年7月2日,向宽槐和杨勇到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高寨苗”砍伐林木,之后将木材运输出来途经十万组时,被欧某某、欧某甲、欧昌敏、欧某丁等人拦截,并强行将车上木材卸载到欧某甲家门口。之后木材被欧某某出卖,得4500元。
2、2013年下半年,向某某、杨某戊购买得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岑坝岭组“高寨苗”的一幅山林。2014年8月,在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实施砍伐,但在运输木材出来途经十万组时被欧某某等十万村民以要过路费为由进行拦截,导致当时采伐设计范围内的林木无法砍伐以及不能运输,直至2015年年初县政法委出面协调才能以解决。之后于2015年3月初左右,向某某、杨某戊将办证中未砍伐的林木与刘某某、向玉阳到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高寨苗”购买得的林木合伙砍伐。2015年3月31日,向某某、杨某戊请人到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高寨苗”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出来途经十万组时,被欧某甲、欧昌敏、欧某丁、欧某戊等人拦截,后经三穗县雪洞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雪洞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木材被拉到三穗县雪洞镇政府院坝堆放并依法被三穗县雪洞林业站扣押。因欧某某、欧某甲等人的拦截行为,导致向某某、杨某戊等人不敢砍伐林木,无法运输木材,严重影响了其经营活动。
3、2018年1月12日,向某某、刘某某、向玉阳从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高寨苗”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出来途经十万组时被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庚等人拦截,后经三穗县雪洞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雪洞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后才予以放行。因害怕被再次拦截,导致刘某某、向玉阳砍伐的“高寨苗”剩余林木一直未敢去拉运,给刘某某、向玉阳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4、2018年4月9日晚,向某某到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岑坝岭组“高寨苗”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出来途经十万组,被欧某甲拦截,随即欧胜德通知组上村民,当晚欧某甲、欧某乙、欧某己等人强行将向某某运输的小部分木材卸载到欧某甲家门口,同时欧某丙为了防止车辆开走,将车辆右前轮轮胎气放空。次日,三穗县雪洞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雪洞派出所民警前往处理,欧某甲、欧昌贵以砍伐运输的木材属于十万三个组的为由,不准将木材运走,后欧某丁等人强行又将车上剩余木材卸载到欧某甲家门口,共计141栋。之后欧某甲与欧某某商议,将木材出卖给杨某丙,得1300元。
(二)违法事实:
1、2017年年底,唐某某驾驶运输木材的车辆从湖南省新晃县凉伞镇途经三穗县雪洞镇界牌村十万组时,被欧某甲、欧某丁等人以该路段不能承受重车进行拦截,并强行索要100元路面保养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己、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壬、向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九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欧某庚、欧某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拦路堵车闹事等“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欧某庚采用拦路堵车、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对途经十万组运输木材的车辆实施拦截、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欧某某、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欧某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芳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欧某乙、欧某丙现羁押在三穗县看守所;欧某甲、欧某丁、欧某戊、欧某己、欧某庚、欧某辛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本案冻结个人财产情况:
①冻结欧某某在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6587元;
②冻结欧某甲在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1027元;
③冻结欧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三穗县支行、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6622元;
④冻结欧某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穗县支行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共计9598元;
⑤冻结欧某丙在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3070元;
⑥冻结欧某庚在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银行账户资金3779元;
⑦冻结欧某戊在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30000元;
⑧冻结欧某己在贵州三穗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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