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良才、何学通等非法买卖枪支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7〕349号

被告人欧良才,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6********,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组。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覃应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何学通,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5********,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组。201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伟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周思敏,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6********,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组。201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钟雅琦,广东笃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李史顺,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4********,汉族,江西省赣县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室。201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方元,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汪鑫,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98********,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崇州市****号。201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罗刚,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刘佳畅,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71997********,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号。2017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良才、何学通、周思敏、李史顺、汪鑫、刘佳畅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8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欧良才、何学通、周思敏、李史顺、汪鑫、刘佳畅与同案人何某某、朱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另案起诉)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罗某某、孔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网上进行买卖仿真枪支交易,由被告人欧良才、何学通、汪鑫、刘佳畅与同案人何某某负责接货、填单、打包等;被告人李史顺与同案人朱某某负责网上销售、打包等,然后由被告人周思敏、汪鑫驾驶小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粤S5****、粤S2****)将打包好藏匿有仿真枪支的快件运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湖南省汝城县等多个快递门店发货。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上述快递门店等地查获仿真手枪46支(经鉴定,1.JH170010301号检材1支枪形物品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JH170010302号检材~JH170010320号检材共19支枪形物品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2.JH170011401号检材、JH170011402号检材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3.JH170012301号检材、JH170012303号检材~JH170012307共6支枪状物品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JH170012302号检材1支枪形物品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4.JH170010701号检材1支枪形物品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JH170010702号检材~JH170010717号检材共16支枪形物品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枪支散件共747件(折合成24套)和枪支散件33套[经鉴定,1.JH 170013001号检材104支、JH 170013002号检材48支、JH170013003号检材34件均属于非制式气步枪的枪支散件;JH170013004号检材33套疑似枪支散件(共1386件零件)中,561件属于非制式气步枪的枪支散件,825件属于通用零件;2.用JH170013001号检材、JH170013002号检材中的33支枪管、JH170013003号检材中的33件枪身支架、JH170013004号检材33套枪支散件(零部件)组装成的33支枪形物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气枪铅弹的非制式枪支]以及作案工具小汽车、移动电话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仿真枪支和散件、小汽车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吕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欧良才等6人以及同案人何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良才、何学通、周思敏、李史顺、汪鑫、刘佳畅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7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欧良才、何学通、周思敏、李史顺、汪鑫、刘佳畅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十一册、光盘二十四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枪支、小汽车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