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超,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重庆市万州区**镇**街**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湾**号**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劲伟(绰号“莽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宿舍**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窝藏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小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号楼**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钟万杰(绰号杰娃),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3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华儿”),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室。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3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鱼儿”),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甲(绰号“鬼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乙(绰号“川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郡**号楼**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永儿”),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假妹”),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万州区**镇**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城**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心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狗屎客”),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超、覃劲伟、向某某、谭某某、钟万杰、刘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易某某等12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3月20日至4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3月8日至3月22日)。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欧超、蒲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谋在万州区开设野外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三人均分赌场抽头渔利,蒲某甲联系被告人易某某为赌场担任工作人员,并支付其人民币300元作为每日工资。赌场先后邀请了许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乙、罗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赌场庄家。根据赌场抽头渔利的规则,当四个铜钱出现同一朝向时,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由庄家与赌场股东共同均分。期间,赌场断断续续经营了2个月左右,赌场地点分别选在万州区熊家镇、铁峰乡等周边临近乡镇的偏僻之处。赌场参赌人员每日约有40人,每日抽头渔利约人民币5000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欧超、吴某某、蒲某甲、蒲某乙四人共谋在万州区开设野外赌场,四人均分赌场抽头渔利。赌博方式为三颗骰子比大小,抽头渔利的方式为骰子出现9点、12点且庄家输了的时候,把应该赔付给闲家的钱拿出50%来,作为庄家和赌场均分。赌场先后邀约了罗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来担任庄家,与其他参赌人员对赌,吴某某指使被告人易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并支付其人民币300元作为每日工资。赌场每日聚集赌徒50余人,每天抽头渔利约为1万元,开设时间有十几天。
2019年8月15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欧超、覃劲伟、钟万杰三人在万州区继续开设野外赌场。赌场经营过程中,吴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加入担任赌场股东,吴某某指使被告人易某某为赌场选择开设地点,并担任工作人员,易某某每日领取人民币500元作为工资。该赌场邀约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等人担任庄家与参赌人员对赌。赌博的方式依然是三颗骰子比大小,抽头渔利的方式及分配与前次开设赌场的方式一致。赌场参赌人员起初每日有30人左右,谭某某加入经营后每日有60人左右。赌场抽头渔利每日约2000余元,经营期间抽头渔利共计5万余元。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欧超、蒲某甲、蒲某乙、向某某、吴某某等人共同继续开设野外赌场,赌场从10月28日一直经营到11月5日,共计9天。赌博方式、抽头渔利同上次一样,以三颗骰子比大小聚众赌博。前述五人一直担任赌场股东,抽头渔利按各自比例进行分配。吴某某等人先后邀请了许某某、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谭某某、张某某等人担任庄家与参赌人员对赌。赌场每天聚集人数有60余人,抽头渔利1万余元。同年11月5日,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扣押赌资人民币90055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覃劲伟被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12日,被告人欧超被抓获归案。11月15日,被告人蒲某乙、蒲某甲、向某某向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11月22日,被告人黄某乙向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钟万杰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万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超、覃劲伟、向某某、谭某某、钟万杰、刘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超、覃劲伟、向某某、谭某某、钟万杰、刘某某、蒲某甲、蒲某乙、易某某、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超、覃劲伟、向某某、谭某某、钟万杰、刘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易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超、覃劲伟、钟万杰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超、覃劲伟、向某某、谭某某、钟万杰、刘某某、蒲某甲、蒲某乙、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乙、蒲某甲、向某某、黄某乙、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超、覃劲伟、谭某某、钟万杰、刘某某、黄某甲、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覃劲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钟万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蒲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蒲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附:
1.被告人欧超、覃劲伟、向某某、钟万杰、刘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蒲某甲、蒲某乙、易某某、黄某乙、张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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