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欧道方,绰号“大脑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1年4月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欧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八个月,200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7年2月8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犯盗窃罪,2010年10月14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2日被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6日减刑释放。此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道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退回永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道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搭梯子、剪防盗网方式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5日凌晨,欧道方来到龙山县**镇**岔路口邮电局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和面馆里香烟5条7包及现金400元。其中被盗香烟价值共计778.68元。
(2)2019年12月,欧道方在永顺县**镇**村,通过搭梯子进入高某某家二楼,盗走2000元钱和1串金佛项链。该金佛项链被欧道方以2300元价格卖给郑某某。
(3)2020年1月5日凌晨,欧道方在永顺县**桥永顺县**镇“***烟酒店”店内偷走芙蓉王、和天下等香烟若干条以及1363元钱。后该被盗的香烟以11000元价格卖掉。
(4)2020年2月26日,欧道方来到永顺县**镇梧树湾,见符某某家靠河阳台没有防盗网,遂搭梯子翻入阳台进入符某某家,偷得500元钱。
(5)2020年2月27日凌晨,欧道方到永顺县**镇**街,搭梯子进入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偷得400元钱、儿童黄金手镯以及两只腊猪脚。该手镯被欧道方以508元卖给郑某某。
(6)2020年3月12日凌晨,欧道方来到永顺县**镇**街**号,采取搭梯子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家中,将余某某放在电脑桌旁的一串黄金手链和一串银手链偷走。该黄金手链被欧道方以7000元钱卖给郑某某。后欧道方买了一把液压钳用来剪防盗网方便作案。
(7)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欧道方来到永顺县**镇**街,用液压钳剪开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偷得100余元钱。
(8)2020年5月4日欧道方从刘某甲出来后,又用液压钳剪开灵溪镇坡子街汪某某家防盗网,进入汪某某家将其挂在门后钱包里的900元钱偷走。
(9)2020年5月5日凌晨1时许,欧道方到永顺县**镇**村**组**巷,翻墙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行窃,但搜索无果,遂翻出围墙。
(10)2020年5月5日,欧道方从罗某某家出来后,又翻墙进入附近另一围墙,剪开围墙内的防盗网,进入刘某乙家行窃,之后将刘某乙家女士包内700元钱以及刘某乙裤子里的3700元钱偷走。
(11)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欧道方来到永顺县**镇**村**巷,翻墙进入陈某某家宅院,剪开防盗网进入房间,偷走一串黄金佛珠手链,后该佛珠被其以1400元卖给郑某某。
(12)2020年5月8日凌晨4时许,欧道方来到永顺县**镇**村**巷**号,翻墙进入谢某某家院子,用液压钳剪开防盗网后,就被谢某某家发现,欧道方遂翻墙逃跑。
(13)2020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欧道方来到永顺县**镇**村**巷**号,剪开廖某某廖某某家防盗网进入房间,将廖某某廖某某放在卧室鞋柜内的40元钱偷走。
(14)2020年5月13日凌晨,欧道方离开廖某某廖某某家,来到廖某某家屋后坎上一天坪,剪开田某某家防盗网,进入房间偷走田某某家1串黄金手链(1个金貔貅、2颗黄金转运珠)、三包烟(两包和天下、一包黄鹤楼侠骨柔情)以及500元钱。被盗的香烟价值245元。
(15)2020年5月13日凌晨,欧道方从田某某家出来,翻墙进入**镇**社区干桥巷李某某家,遮住监控摄像头后,拆掉厨房排气管欲进入房间行窃时,被李某某家人发现,欧道方连忙逃跑。
2020年5月13日,公安民警在永顺县**镇**街将欧道方抓获,从其身上扣押其偷来的人民币63元、貔貅手链1条、和天下牌香烟1包。2020年8月10日公安民警机关将上述物品发还给失主田某某。案发后,公安民警向郑某某等人追回赃款人民币共11208元,并分别发还给失主余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等。
2020年5月13日,公安民警在永顺县**镇**街将被告人欧道方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欧道方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田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欧道方的供述和辩解;4.永顺县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6.光碟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道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道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道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欧道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欧道方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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