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欧阳丹,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庐山市**镇**路**号,现住庐山市**镇**路**号。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3年7月25日被原星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3年8月9日被原星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4月26日被原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原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庐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欧阳丹多次容留陈某某在其**镇**宿舍中吸食冰毒。
1.2020年5月初一天下午,陈某某在**镇**宿舍中吸食了冰毒,冰毒由欧阳丹提供。
2.2020年5月底一天下午,欧阳丹约陈某某驾车带其前往九江购买冰毒,拿到冰毒后,欧阳丹与陈某某便返回**镇**宿舍吸食了冰毒。
3.2020年6月上旬一天下午,欧阳丹在**镇**宿舍吸食冰毒后在房间休息,陈某某闻讯赶来,后欧阳丹提供剩余冰毒供陈某某在房间吸食。
4.2020年6月上旬一天,陈某某在**镇**宿舍)中吸食了冰毒,冰毒由欧阳丹提供。
2020年7月23日,欧阳丹经庐山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丹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陈某某头发苯丙胺类成分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丹多次容留他人在**镇**宿舍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丹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晋忠
检察官助理:张 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丹现羁押于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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