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欧阳九九,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汉族,小学肄业,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小学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5月2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参与幕阜山各个工程的运输业务,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等人采取罢工、拦截车辆、威胁、恐吓运输司机和施工老板的方式,强行参与运输,抬高运输价格,垄断幕阜山系列工程运输市场等进行强迫交易。2017年,黄裴村成立了以欧阳九九为队长,由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等19名成员组成的“天岳幕阜黄裴运输车队”。被告人欧阳九九利用车队长的身份,以车队之名,多次组织车队部分成员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导致被害人钟某某、李某乙、王某某、陈某某工程工期耽误,材料无法正常运送,经济利益受损。其中,被害人李某乙和王某某经济利益受损7万余元,被害人钟某某经济利益受损18万余元,被害人陈某某经济利益受损12万余元,强迫被害人余某某接受运输服务业务3万余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平江县幕阜山林场公租房项目动工建设,项目负责人李某乙委托陈某乙承运工地运输业务。为参与到工地运输,被告人欧阳九九组织欧某甲、李某丙、欧某乙拖了几车沙子倒在工地上阻工,以强迫被害人李某乙的工地接受被告人欧阳九九等人的运输服务。被害人李某乙被迫同意。在运输期间,为争抢工地更多的运输利益,分别以被告人欧阳九九和被告人李某甲为首的两拨司机无论工地是否需要,抢拖运砂石到工地并随地倾倒,要工地给其计算运输费用,导致施工方10多车的砂石成了废料,工地损失1万余元。另外,被告人欧阳九九等人对工地的运输业务强行抬价,单方定价,将部分普通的农用车(每车最多拖8方)的运输量按照大卡车(每车最多拖16方)的费用计算,导致被害人李某乙在结算中损失5万余元。
2017年6月,被害人李某乙在建设幕阜山游客中心项目时,委托梅仙镇三里村的王某甲和朱某甲运输两车沙子到幕阜山工地施工。为争得砂石运输业务,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纠集李某丁等人将车辆拦在黄裴村,并要求李某乙答应以后再不喊黄裴村以外的车拖砂石,不然不放行。李某乙被迫同意将后期的砂石运输业务交给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和李某丁等黄裴车队的成员运输,车辆才被放行。
2018年8月,被害人李某乙在燕子坪道路进入硬化施工阶段时,在王某某处订购了水泥。8月10日左右,被告人欧阳九九向被害人李某乙提出由自己供应硬化施工的水泥,遭到被害人李某乙拒绝。之后,被告人欧阳九九又提出:“要搞点运费”。为参与运输,被告人欧阳九九伙同被告人欧某某先后两次分别邀集人员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丙、李某戊、李某丁、李某己、方某甲、欧某乙等人,将王某某安排的运输水泥的车辆拦在了黄裴村门家湾前面。拦住车辆后,被告人欧阳九九向王某某提出“要把运输的水泥卸到村部,由黄裴村的司机运上幕阜山。”王某某被迫同意,导致王某某转运增加支付开支一千余元。因转运麻烦,王某某被迫被告人欧阳九九协商,补给黄裴车队9500元钱,由王某某的人自己将水泥运输到幕阜山。经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和方某丙、李某丁等人同意,王某某直接支付9500元钱给被告人欧阳九九、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等19名成员各分得500元。
2、2015年8月期间,平江县幕阜山宾馆至一峰尖公路施工,项目老板被害人钟某某将运输作业承包给方某乙,商定价格为3.8元每平方米,方某乙组织方某某、方某丙等三台车辆运输。开工后,未被叫来运输其它车主心生不满,驾车堵住道路,导致施工无法进行。钟某某从中选择方某某、方某丙、李某甲、欧某丙为负责人协调组织,并给了每人500元钱的费用,前段工程才顺利完工。在第二段道路施工还剩400米时,被告人欧阳九九伙同欧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欧某乙、李某庚、欧某丁等人以钟某某不该选队长给钱为由,采取运输材料到工地不倒,堵在工地的方式,胁迫钟某某也发给几人500元钱。为保证工程顺利完工,钟某某答应要求发放给几人3700元钱,几人同意让工程继续做完。
2016年8月份,在建设幕阜宾馆至老龙沟的公路水稳层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钟某某与被告人方某某口头商定以20元一铲(铲车)的价格达成委托运输的初步意向,后又与陈某乙达成了确定的运输协议,约定按3.8元每方的价格结算。开工第一天,陈某乙组织欧某丙父子、李某甲参与运输。被告人方某某对被害人钟某某与陈某乙之间的协议达成心生不满。为参与到运输中,被告人欧阳九九伙同被告人欧某某、方某某拖料倒在路上阻止施工通行,逼迫被害人钟某某中止与陈某乙之间的合同,派出所派人出警协调无果。被害人钟某某被迫同意让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参与运输。在运输的第二天,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又提出20元一“铲”运输不了,要提高运费,按60元每车计算。被告人欧某某威胁被害人钟某某:“你不依我就滚蛋,今天就是要你在咯吃亏”。被害人钟某某被迫同意按均价60元每车的价格结算。在老龙沟施工到项目部位置时,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欧某甲、方某丙等人要求按照120元每车结算,钟某某不愿意,欧阳九九等人故意在料搅动好后不拖料,提出要加价,钟某某为赶工程进度被迫同意。之后钟某某请罗某某等人出面协调,才把料场至项目部的价格谈到按60元结算,项目部到老龙沟底的价格按120元每车结算。在老龙沟第二段道路施工期间完工结算时,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和李某丁、欧某甲、方某丙、欧某乙、李某丙等人不同意,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提出一个农用车运两公里远要180元结算的高价,并扬言:“要钟某某亏本”。被告人欧某某扬言:“要你到咯赔几十万,你没有在咯拜山神,你在幕阜山搞工程,不来拜下我们,不会放你过手的。”多人将钟某某堵在结算的房间,双方僵持直至凌晨1点,被害人钟某某被迫同意按160元每车结算。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钟某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3、2016年4月,湘东路桥公司动工建设太元天宫附属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陈某某和欧某丙、李某甲商定以500元(每车8方,每方约62.5元)的价格将沙、石运到天岳幕阜山太元天宫工程工地。为参与其中,被告人欧阳九九伙同欧某甲、欧某乙、方某某私自拖了四车鹅卵石到工地的搅拌场,并随意倾倒,致使工地正常无法施工。四人扬言:“必须要他们黄裴村的司机轮流来送石头和沙子,不能让欧某丙、李某甲两个人承包。”被害人陈某某无奈之下请人出面协商,并提出愿意以70元钱每方的价格委托托运。被告人欧阳九九为首的车队成员又以价格太低不愿意接受,提出要求每方90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6月份,被告人欧阳九九和被告人欧某某再次组织方某某、欧某戊、欧某己、李某庚、李某丁、李某辛、李某丙、方某丙、李某戊、方某甲、欧某甲、欧某庚等人,先后私自拖运50多车砂石倒在太原天宫的门口,将门口的场地铺满,影响工地秩序,导致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迫使陈某某收下并使用材料。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被害人陈某某被迫以90元每方的价格接受车队运输服务,并收下材料。该行为导致陈某某多支付运输费用,直接经济利益损失36898元。
2017年,平江县太元天宫灾害防治工程开始建设。10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委托南江镇崇义村的司机拖两车水泥(每车约20吨)运往工地。在黄裴村路段鸭公田附近,被告人欧阳九九伙同被告人欧某某组织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和欧某丙、李某丙、方某丙、欧某甲拦住运输水泥的车辆,直到陈某某同意协商运输承包人以及南江派出所出警才放行。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被害人陈某某被迫同意被告人欧阳九九等人的承运要求,答应工地所用的崇阳水泥都由黄裴村的司机去拖,并将原本运输费用为80元每吨的运输费用提高到95元每吨。
2018年8月3日,陈某某因工地急需水泥,崇阳水泥的机器坏了,便联系了湖北省赤壁的先锋水泥,黄裴的司机因怕路程远和查超载,都不敢去赤壁,陈某某便委托湖北省赤壁**水泥厂的司机拖了三车水泥过来。被告人欧阳九九伙同李某辛、李某庚先拦住了其中的两车,在陈某某的再三请求下,才放行。之后,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等人提出以后拖来的水泥必须先卸到黄裴村村部,再由本地车辆转运到太元天宫工地,双方未达成一致。为取得运输业务,被告人欧阳九九再次堵拦水泥一车,并将装运水泥的车子拦回,司机只好将托运水泥卸到上塔市镇返回湖北。陈某某迫于无奈,答应被告人欧阳九九等人提出的转运条件。2018年8月7日、9日,陈某某因工地需要水泥,先后两次安排赤峰水泥厂拖了40吨水泥过来,在黄裴村的村部将水泥卸掉,再由被告人欧阳九九安排人员转运,致陈某某多支付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200元钱。
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行为致被害人陈某某于2017年额外支付砂石运输损失45193元、水泥运输损失10920元。于2018年额外支付砂石运输费用20860元,运输水泥多损失9450元。
4、2019年3月11日,幕阜山索道工程项目开工,湖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幕阜山索道建设项目,并委托“阜山车队”11辆车运输拖砌石到燕子坪索道点。为参与运输项目,被告人欧阳九九通过微信、电话和黄裴车队的人员商议,由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农用车将“阜山车队”运输车辆拦住,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组织黄裴村车队成员方某某、方某丙、李某丁、李某庚、欧某甲、欧某乙、李某戊、方某甲、李某丙、欧某己等人到现场参与拦车,致“阜山车队”无法正常送货。当地村干部和派出所的到场处理,车队才被允许通行将货物运输上山。湖南万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被迫将7万余元的工程项目运输业务分给“黄裴车队”3个索道柱子的砂石运输,以及最大的大墩、上站房房屋建设的砂石、砖的运输。同日,黄裴车队成员商量并签订协议:“幕阜山黄裴车队运输与外界争执运输问题,经所有队员同意,如果万一发生纠纷,由全体人员负责,每人押金一千元,倘若资金超出部分,由全体人员平摊,由方某某保管,到会司机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等18名司机签字交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搜查证、运费协议、车队制定的价格表、运输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黄裴车队运送详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欧某丁等35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钟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方某某、李某甲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活动,强迫多人接受运输服务,并从中抬高运输价格,造成多名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七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数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欧阳九九、欧某某系纠集者,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积极参加,系组织成员。本案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娇、彭大林
助理检察员: 钟 志 强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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