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韩宏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9年8月13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3月13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09年10月27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8月19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阳克立(曾用名欧阳克律,又名水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1********,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9月27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爱兵(曾用名梁光兵,绰号小爱),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1********,侗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洪州**村**组,租住黎平县**镇**。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27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凯(曾用名换坤),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3月27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3月15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5月12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黎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传钦(曾用名杨肖红,绰号小胖),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洪州**村**组。2015年12月16日和2016年1月27日二次殴打他人,2016年2月3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子豪(绰号豪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2********,侗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洪州**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4月27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本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海(曾用名胡海深,绰号某某己),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0********,侗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9年10月27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本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德航(绰号某某庚),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5********,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乡**村**组,暂住黎平县**镇**2区119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秀豪(曾用名杨某丁,绰号杨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镇**村**组,现住黎平县**镇**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7********,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敖市**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8********,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宏平、欧阳克立、梁爱兵、石凯、杨传钦、石子豪、胡海、周德航、杨秀豪、董某某、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被告人韩宏平先后四次犯罪被判刑,在之前的犯罪和服刑期间结识被告人胡海、梁爱兵等人。2014年韩宏平出狱后,与曾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刑出狱的被告人欧阳克立结拜为“干亲家”。2014年下半年,韩宏平得知黎平县城区主干道两边市政临时停车位收费的原承包人无法收足费用,有意转包的信息后,邀约欧阳克立等人承包了黎平县城所有街道停车位收费项目,并先后招揽有犯罪前科的梁爱兵、石凯、胡海、石子豪、周德航、潘某甲和社会闲散人员赵某某、吴某乙、姚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收费队伍,为了便于对收费员的管理和联系,强化收费,韩宏平对收费员统一安排食宿、购置反光背心、对讲机、车轮锁等,并规定所收得的各种费用全部交给韩宏平,由他进行支配,出现重大问题和纠纷及时向韩宏平报告,由他安排人员负责处理;在收费中,韩宏平及其收费员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锁扣车辆索要高额开锁费或者以车主和收费员发生纠纷后索要赔偿费等谋取利益,当事人不愿交纳的,便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和殴打的手段,强行向车主收取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停车费、高额的开锁费、赔偿费等获取不法利益。韩宏平为组织成员提供工作岗位获得工资,强化对其人身依附性,逐步树立其组织、领导的权威,在此期间,韩宏平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使该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威胁力加强,形成了以韩宏平为组织、领导者,欧阳克立、梁爱兵、石凯为积极参加者,周德航、潘某甲、石子豪、胡海、杨传钦、杨秀豪、姚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人数稳定,层级结构明确。同时该犯罪组织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即“遇到重大事情,要及时向韩宏平汇报”;“兄弟们要团结,有事大家都要到场帮忙,不能逃避”;“兄弟们在一起不能吝啬,有好处要和大家一起享受”;“不准吸食毒品,谁吸毒就排斥他”等,并在组织中得以遵守实施。
以韩宏平为首的犯罪组织充分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力,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除在黎平城区临时停车位收费中获取非法利益外,通过插足娱乐行业,安排组织成员到“**”KTV、“**”酒吧等看场子,充当保安收取“保护费”、占干股等聚敛钱财;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替人摆平事端、垄断餐具消毒行业等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获取经济利益。经统计该组织先后非法获利50多万元,为该犯罪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经济基础,并用聚敛的钱财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分红、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的稳定性;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后,出资善后,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责任,提升组织的依附性;为维护组织利益,筹资购买作案工具等,增强组织的犯罪能力。
该犯罪组织在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有组织地在黎平县城及周边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共16起,违法行为2起。犯罪种类及手段具备多样性,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持续性。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强迫永洁消毒公司并入**公司,长期非法垄断黎平县一次性消毒碗筷行业;在娱乐场所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致使多家娱乐场所秩序混乱,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在非法转包停车位收费期间,假借政府名义,私设收费标准,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方式等随意收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迫使政府不得不取消城区临时收费项目。以韩宏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黎平县城及周边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致使在黎平县城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多名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扰乱黎平县社会生活和治安秩序,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公信力及形象。
具体实施犯罪及违法行为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5月,潘某乙、杨某甲、吴某丙三人通过公开竞标,与黎平县市政管理局签订黎平县城区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承包经营合同,相关政策和合同明确规定,要严格按黎平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不经黎平县市政管理局同意,承包经营权不得转让。因为种种原因,潘某乙、杨某甲、吴某丙三家在收费过程中,无法完全收到应收的停车费,没有赢利,有意非法转让。韩宏平得知这一情况后,便邀约欧阳克立合伙先后转承包了整个黎平县城的临时停车位收费,招揽安排组织成员梁爱兵、石凯、石子豪、胡海、周德航、姚某某、潘某甲和赵某某、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收费,所收得各种费用均交给韩宏平,并按固定工资或按路段分包获利方式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梁爱兵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在收停车费过程中,韩宏平统一购置反光背心、对讲机、车轮锁等工具,统一提供吃住,在与车主发生纠纷处理不下及时报告韩宏平。在收费中,韩宏平及其组织成员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锁扣车辆收取开锁费或者以车主压伤收费员为由索取赔偿费等,对不愿交纳者,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和随意殴打停车的车主的手段,强行向车主收取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停车费、高额的开锁费、赔偿款等获取不法利益。在2014年底到2016年上半年期间,由于韩宏平等人暴力违法违规收费,引发群众不满,分别向黎平县发改局、物价局等部门投诉和公安机关报案,这期间黎平县公安局德风派出所先后接到相关报警记录就有27件。他们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黎平县城区社会停车费收费工作,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也影响政府的形象,使县政府在2016年下半不得不取消该收费项目。韩宏平犯罪组织在收取临时停车费期间,有组织开展以下违法收费行为:
(1)2014年12月22日18时许,陈某甲将其驾驶的一辆贵H****7轿车停放在黎平县城关五开南路新科大厦楼前街边停车位内,后被该路段收费人员赵某某将其车辆锁住,并要求其支付200元钱才能给其开锁,双方发生争吵,陈某甲报警后,经出警人员调解,支付10元停车费才将车开走。
(2)2015年1月2日上午,吴某丁将其驾驶的一辆比亚迪小车停放在黎平一中门前靠体育馆方向路边,与当日22时许发现车辆被锁,该路段收费人员要求吴某丁支付停车费和开锁费。吴某丁不愿意出这么多钱,收费员喊有10多人围拢来,不让其离开,并威胁说如果不出钱就砸其车辆。后吴某丁迫于无奈,支付高额停车费和开锁费,才将车开走。
(3)2015年3月29日10时许,蒋某甲将车停放在黎平县城关兰花园路口对面的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该路段收费员发生矛盾,后该收费员便用配发的对讲机呼叫欧阳克立赶到现场,欧阳克立动手打了蒋某甲一巴掌。蒋某甲报警后,黎平县公安局德凤派出所民警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后韩宏平等人也赶到派出所,并威胁蒋某甲,蒋某甲在派出所看见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跟欧阳克立和韩宏平打招呼,害怕韩宏平事后报复,后由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主持调解处理。
(4)2015年5月23日10时许,郑某某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黎平城关大市场路段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梁爱兵发生矛盾,梁爱兵动手殴打郑某某后,又用对讲机喊来几名男子又对郑某某实施殴打。报警后,德凤派出所出警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处理。
(5)2015年6月6日17时许,宋某某驾驶一辆贵H****2出租车停放在黎平城关印象广场旁街边的停车位内想短暂休息几分钟,后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梁某某发生矛盾。宋某某想开车走时,梁某某自称已被宋某某的车轮压到脚了,并召集多人到现场聚众造势。后宋某某报警,德凤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协调处理。宋某某自称先后赔偿梁某某人民币7500元。
(6)2015年6月10日11时许,陆某甲将车辆停放在黎平城关大市场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欧某甲产生争执。后欧阳克立等十余人赶到现场,并与闻讯赶来的陆某甲的儿子陆某乙发生争吵,后欧阳克立等人便与陆某乙发生打架。德凤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处理。
(7)2015年9月23日14时许,彭某甲将一辆贵H****6皮卡车停放在黎平城关清泉路中段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梁爱兵发生矛盾,后梁爱兵将彭某甲的车轮锁住,并要求彭某甲支付停车费和开锁费,两人在理论的时候,梁爱兵同时呼叫韩宏平等人赶到现场,并对彭某甲进行威胁,彭某甲报警后,经德凤派出所民警当场调解,彭某甲支付停车费后,才将车开走。
(8)2015年10月的一天12时许,封某甲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黎平县国税局门前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发生矛盾,后收费员用对讲机向韩宏平报告,韩宏平带领十余人赶来,韩宏平动手打了封某甲两巴掌,封某甲被打后,叫其叔叔封某乙来到现场,因韩宏平和封某乙相互认识,就由韩宏平请封某乙、封某甲等人吃饭,双方和解。
(9)2015年11月15日9时许,吴某戊、吴某己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黎平县城关县医院门前街边停车位内,收费员吴某庚以吴某戊的面包车停放不规范为由,便用脚踢吴某戊的面包车轮,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吴某庚便打电话喊来十余人欲对吴某己、吴某戊进行殴打,后德凤派出所出警要求双方自行调解。吴某己称被迫赔偿了对方4000余元。
(10)2016年1月6日11时许,杨某乙将车停放在黎平城关公寓宾馆门前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龙某甲发生矛盾,后龙某甲将杨某乙的车辆锁住,两人发生争吵,杨某乙打了龙某甲一拳,龙某甲便打电话喊程某某等多人来帮忙,杨某乙报警后,德凤派出所出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
(11)2016年3月27日10时许,吴某辛在黎平城关五开南路移动公司附近,拒付停车费并将车开走。2016年3月30日,吴某辛再次开车路过该路段时,被收费员吴某壬等人看见,并要求其支付高额停车费,双方发生矛盾,后经德凤派出所协调,由吴某辛赔偿梁爱兵等人人民币200元。
(12)2016年5月4日14时许,石某甲将其一辆面包车停放在黎平城关五开南路移动公司旁街边停车位内,因停车费问题与收费员吴某乙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德凤派出所以双方各负其责调解处理。
2、2015年1月25日21时许,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后,由欧阳克立酒后驾驶韩宏平的小轿车载梁爱兵和杨某丙在黎平县德凤镇清泉路中段因占道行驶,与相向行驶而来的被害人伍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刮擦,欧阳克立并没有停车而继续往前行驶,随后伍某某掉头追赶至黎平县南泉山厚德大酒店门前夜市街路段,用其驾驶的面包车将欧阳克立驾驶的轿车别停,伍某某下车上前欲与欧阳克立等人理论,欧阳克立、梁爱兵等人下车后,欧阳克立率先打伍某某一巴掌,随后梁爱兵等人拿刀在闹市区街道上追砍伍某某,伍某某逃脱后报警。黎平县公安局德凤派出所接警后,将欧阳克立及伍某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处警大厅时,因派出所的一些工作人员与欧阳克立认识,主动跟其打招呼并称“水哥”,派出所外面还有与欧阳克立一起来的很多人在围观,被害人伍某某见状,认为欧阳克立与公安民警是熟人,外面还有人帮忙,就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了,同意达成了双方互不赔偿即各自维修自己的车辆的协议。
3、2015年期间,黎平县至从江县客车车队(简称从江车队)与黎平县至从江洛香高铁站客车车队(简称洛香车队)因运营线路存在重合,双方为争抢客源多次发生纠纷。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两个车队因谁先发车的问题发生矛盾,后洛香车队股东便打电话给黄某甲,要其帮忙找几个人到车站来为洛香车队出头。黄某甲先联系欧阳克立、杨传钦来到黎平汽车站,后又邀约韩宏平等人到车站来,这样韩宏平、梁爱兵、石子豪、潘某甲、胡海等人先后来到黎平县汽车站,在黎平县车站发车区,韩宏平不顾在现场执勤公安民警的阻拦,指挥组织成员杨传钦、梁爱兵、石子豪等人当场对从江车队的人员进行殴打,致龙某乙、龙某丙不同程度受伤。事后洛香车队出资人民币5万元给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表示“感谢”,韩宏平、欧克立等人分得人民币5000元,梁爱兵、胡海、石子豪等参与的组织成员人均分500元。
4、2016年7月13日22时许,石凯、周德航、梁爱兵等人酒后到“**”KTV大厅内,石凯直接向KTV老板石某乙说“我大哥(指韩宏平)要我来向你要10%的干股”。石某乙不予理会,石凯又向石某乙提出要开一个包间进行娱乐,石某乙便腾空一间包房给石凯、周德航、梁爱兵、吴某甲等人娱乐。当晚23时许,吴某甲因为一名女生与在其他包房消费的张某甲发生争执,石凯、周德航、杨传钦、吴某甲、石子豪等人便乘机起哄,在酒吧的走廊和包房内用话筒、啤酒瓶对张某甲、吴某癸等人进行殴打,致吴某癸、张某甲、吴某A、刘某甲、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吴某癸为轻微伤。事情发生后,石某乙组织人员围住石凯“大哥”即韩宏平的家讨要说法,欧阳克立闻讯后,立刻赶到韩宏平家帮忙善后,后经韩宏平等人出面协商,由石凯对石某乙及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事态平息。
5、2016年8月26日19时许,杨某丁看见曾经在黎平县“**”KTV酒吧打伤自己的石凯还敢到自己家所在地黎平县**乡**村玩耍,心里不舒服,便邀约人对石凯进行殴打。当天晚上,石凯知道杨某丁和杨某戊开车从**村回黎平县城时,石凯便给打电话给韩宏平、胡海、周德航等人,称自己在**村被杨某丁殴打了,要求组织人员在路上对杨某丁围追堵截,实施报复。胡海、周德航接到电话后便先开车往**寨**村去接石凯等人,石子豪、杨秀豪、龙某丁、封某丙、潘某甲等人相互邀约一起去帮石凯的忙。韩宏平接到石凯的电话后也邀约欧阳克立开车前往杨某丁必经之地黎平县城郊的黎平八舟河湿地公园西园山庄路口。胡海等人在路途中接到石凯后,在黎平县德凤镇三什江路段遇见杨某丁和杨某戊驾驶的车辆,石凯等人便将车辆拦停下来,然后手持刀具、钢棒等工具下车欲对杨某丁等人进行殴打,杨某戊便直接驾车从公路旁边冲过去,往黎平方向行驶,杨某丁和杨某戊因害怕在路上还被石凯的人进行拦截,便将车开进黎平八舟河湿地公园西园山庄黑滩躲藏,同时打电话给**村的年青人称其被石凯等人拦截并将开车进西园山庄“黑滩”去躲的情况。随后石凯等人也驾车追进黑滩去寻找杨某丁。**村的年青人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周某甲、周某乙、杨某壬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分别驾驶四辆车于2016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赶到西园山庄往黑滩方向去接杨某丁,韩宏平看见这四辆车后便给石凯打电话,告诉石凯说对方已经有几辆小车开进来了,要石凯等人作好准备。石凯在接到韩宏平的电话后,便安排将车辆熄火停靠在路边等候。杨某己、周某甲驾车先到便遭到石凯等人拦截,石凯等人手持钢棒、刀具对其二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并致周某甲、杨某己二人受伤,石凯等人又对随后赶到的杨某庚、周某乙、杨某己分别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致使杨某庚的面包车、周某乙的小轿车以及杨某己的小轿车身及车玻璃被砸坏,事后被砸坏的车辆也没有获得赔偿,杨某庚、周某乙、杨某己等人怕再次被报复,也不敢到有关单位去报警和主张要求石凯等人进行赔偿。
6、2017年4月3日,欧阳克立的女儿满月,邀约韩宏平、周德航、杨传钦等人到黎平县“**”酒吧娱乐,后因在前台结账时不予打折优惠,欧阳克立等人认为酒吧不给他们面子,为发泄不满,便肆意对酒吧前台进行打砸,并与前来制止的酒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酒吧工作人员,将大厅摆放的二座长颈鹿陶瓷雕塑踢倒损坏,事后没有进行任何赔偿。
2017年4月9日晚,韩宏平、欧阳克立为发泄不满,再次组织梁爱兵、石凯、潘某甲、周德航、胡海、杨传钦、石子豪和封某丙、龙某丁等30余人来到“**”酒吧大厅滋扰、聚众造势,对酒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严重妨碍酒吧经营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
7、2018年06月03日凌晨,被告人杨秀豪和石凯、周德航、潘某甲酒后在黎平县德凤镇平街脚路段无故殴打杨某癸及打砸杨某癸驾驶的奔驰轿车(闽A****N),造成杨某癸车辆多处受损。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48244元。案发后,韩宏平为使石凯、周德航等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出面找杨某癸进行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由石凯、周德航等人赔偿杨某癸损失人民币28800元后,杨某癸出具了谅解书,石凯、周德航二人获得从轻处罚。
8、2018年1月,黎平县德凤镇“**酒吧”开始营业,因有社会闲杂人员到酒吧闹事的情况,酒吧股东认为韩宏平在黎平混社会多年,且带有多个小弟,有势力能镇住酒吧,便聘请韩宏平在酒吧“看场子”,并以10%股份支付“看场子”费,后韩宏平又邀约欧阳克立一起在酒吧“看场子”,并共享10%的股份,每月可以获得8000元到10000元的“看场费”,由二人分配。同时韩宏平又安排组织成员石子豪进入酒吧充当“保安”,由酒吧每月支付给石子豪工资人民币6000元。2018年8、9月份,酒吧股东拒绝继续支付韩宏平10%股份“保护费”后,韩宏平在没有任何投资的情况下强行继续向酒吧股东索要10%以上的干股,酒吧股东不同意,**殴打工作人员,导致酒吧无法正常经营。
(二)敲诈勒索罪
1、2015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韩宏平与其女友驾车经过黎平县城关皇家一号酒吧门前时,张某乙、彭某乙、陈某乙等人在路边,其中彭某乙用脚踢了韩宏平驾驶的车辆后保险杠一脚,韩宏平下车查看时,张某乙与韩宏平发生争执。后陈某乙劝张某乙说这是混社会的“大哥”韩宏平后,张某乙害怕韩宏平报复,就将其与韩宏平发生争执的事情告诉其父亲张某丙,因张某丙与韩宏平是在监狱服刑时认识的,也知道韩宏平在黎平的所作所为,当即到韩宏平经营的**馆找韩宏平进行道歉,韩宏平在车辆没有实际损坏的情况,以采用威胁方式向张某丙索要人民币4000元。
2、2016年10月3日,刘某乙驾车由黎平县汽车站往黎平县西门桥方向行驶,行至“大地家园”路段时,因李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黑色奥迪Q5越野车强行超车,致两车发生轻微刮擦事故。李某乙便打电话邀约韩宏平、欧阳克立、梁爱兵等多人到场将刘某乙带到**公司所在的黎平县**修理厂内,以要修车后视镜和车身漆为由,暴力相威胁,要求刘某乙赔偿损失人民币3万元,刘某乙被逼无奈,最后赔偿李某乙人民币9800元,才得脱身。事后,刘某乙也不敢报案,经查询李某乙的奥迪Q5车的维修记录,没有修后视镜和车身漆的维修记录。
(三)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
1、2015年11月,李某丙、黄某乙、向某某、肖某某等人合伙在黎平县德凤镇休闲广场经营“**”KTV期间,存在有人到酒吧闹事的情况,为减少滋扰,酒吧股东之一肖某某喊罗里的张某丁来“看场子”(即收保护费,维护酒吧的秩序),另外的股东李某丙、黄某乙却喊跟韩宏平手下做事的石凯、李某丁(另案处理)来“看场子”。因酒吧有二伙人看场子,且张某丁不买石凯的账,于是石凯就请韩宏平出面找张某丁进行“谈判”,对张某丁进行言语威胁,最终张某丁慑于韩宏平的势力,不再到**“看场子”了。为加强对酒吧的控制,韩宏平等人又增加周德航、石子豪二人到酒吧“看场子”,每人每月固定收取3000元“工资”,还可以定额消费。这期间韩宏平、石凯等人经常邀约组织成员欧阳克立、杨秀豪、潘某甲、胡海、梁爱兵等人到该酒吧签单消费。2016年2月22日晚,杨某丁、吴某B等人在酒吧消费后在结账时与前台的服务员发生纠纷,在场的石凯、杨秀豪、梁爱兵和程某某、李某丁等人持刀、钢棒对在酒吧结账发生纠纷的杨某丁、吴某B等人进行殴打,致杨某丁和吴某B受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杨某丁所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吴某B所受伤为轻微伤。石凯等人打伤杨某丁后向韩宏平汇报,韩宏平立即出面为石凯等人与杨某丁一方的人员进行协商谈判,最后协商同意由石凯等人赔偿杨某丁等人医药费和其他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之后韩宏平以石凯等人在酒吧打架伤人是为了酒吧的利益,迫使“**”酒吧股东支付这笔赔偿款。由于韩宏平犯罪组织成员石凯等人在酒吧看场子随意打人伤人,产生的赔偿款又由酒吧承担,加上之前韩宏平等人在酒吧消费时又无故对大厅的茶几、花盆等进行打砸,事后也没有赔偿,上述行为给前来消费人员感觉酒吧秩序混乱、不安全的印象,致使酒吧生意下降,而各个股东对韩宏平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也是敢怒不敢言,因此,不想再经营下去了,决定低价将该酒吧转让。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听说后,先答应以28万元的价格接手该酒吧,并先行支付了转让费15万元,口头承诺余款一个月内付清。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接手“**”酒吧进行得经营一个月后,原酒吧股东多次向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讨要该酒吧转让的余款,韩宏平、欧阳克立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之前约定的转让款。为了减少损失,原股东无奈只好提出收回酒吧经营权,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答应退回酒吧经营权,但要原酒吧股东全额退回之前交纳的15万元转让费。因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经营该酒吧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存在许多费用没有支付、还赊欠一些物质款、还有损坏酒吧一些物质等,于是先是退回13万元的转让费给韩宏平、欧阳克立,预留2万元作为支付上述费用,可是韩宏平、欧阳克立不同意,在原股东开业后,欧阳克立便连续三天到酒吧的收银台强行拿走当天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原股东迫于无奈,便筹集资金将剩余的2万元付清给韩宏平、欧阳克立。韩宏平、欧阳克立等人免费经营该酒吧一个多月,又由李某丙等人支付韩宏平等人经营**所欠相关费用,强行拿走营业款等,给李某丙、黄某乙、向某某等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2016年4月,李某丙、黄某乙、向某某等人无心再做酒吧生意,便将该酒吧转让给其他人经营。
2、2016年3月份,韩宏平了解到黎平县只有一家公司在做碗筷消毒生意,认为有利可图。韩宏平邀约欧阳克立、胡海、梁爱兵、石凯、周德航等组织成员一起入股成立黎平县**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和永洁消毒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开展竞争。通过*丙公司的**进行威胁,对一些饭店进行滋扰、威胁和不断调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黎平县消毒碗筷市场,*乙公司无力反击,没有钱赚,后被迫让股东代表马某某找到韩宏平进行合并谈判,由于*乙公司处于弱势,关于*乙公司合并到*甲公司后所占股份问题,韩宏平提出苛刻条件,只同意*乙公司占20%的股份,如果*乙公司要占30%股份,还必须另交人民币8万元现金到*甲公司。韩宏平为了达到其提出的合并条件,双方正在进行谈判中,韩宏平找借口外出,私下安排梁爱兵、吴某乙开车到*乙公司,将*乙公司的部分物品和设施先拉到*甲公司,*乙公司迫于韩宏平是混社会的黑恶势力,其手下小弟多且有犯罪前科等背景,便答应将*乙公司全部资产移交给*甲公司,另交8万元的现金给韩宏平,这样才占*甲公司30%的股份。两家公司合并后,黎平县只有**这一家碗筷消毒公司,而且消毒餐具的价格由之前的每套0.5元恢复到1元,公司开始赚钱,*甲公司实现对市场的垄断地位。合并后韩宏平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丙公司**进行排挤,迫使其**纷纷离开公司,在公司赚钱的情况下,所有的资金由韩宏平个人掌控,除在合并之初给股东一部分分红钱外,后来再也没有分红了,导致马某某等*乙公司原股东利益受损;同时韩宏平对内也没有分红,组织成员心里虽然很不满,但迫于韩宏平的大哥地位,均不敢反抗。
(四)妨害公务罪
2017年4月28日晚,石凯、杨秀豪和董某某等人在黎平县城关平街违章停车,被在平街上正常巡逻的执勤交警发现后使用警用喇叭进行警告驱离,在杨秀豪驾车离开时,石凯将头伸出车窗外对执勤交警进行辱骂,执勤交警便驾车追至平街头“**酒吧”对面路段将车辆拦停,准备对该车驾驶员杨秀豪进行酒精测试。乘坐在该车后排的石凯下车,对执法人员进行推搡、辱骂、踢打,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拍落地上,后石凯在围观人员的掩护下逃离现场。事后,韩宏平和组织成员周德航分别找相关人员协调处理,石凯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只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五)聚众斗殴罪
2017年9月9日凌晨,潘某丙与晏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黎平县德凤镇休闲广场二小路段发生争执,潘某丙被晏某某等人殴打后,逃离现场。2017年9月9日晚上8点钟左右,石某丙、潘某丙等人邀约晏某某的表哥李某戊到黎平县林业局附近就潘某丙被打一事进行谈判,因双方互不让步,没有达成协议。随后,双方继续通过电话进行争执和相互辱骂,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最后约定通过打架方式来了结此事。2019年9月10日凌晨1时左右,石某丙、潘某丙等人邀约本案组织成员石凯、胡海、石子豪和董某某、吴某甲等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与李某戊、晏某某邀约的约3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黎平县中医院附近的大街上持砍刀、钢管等凶器进行械斗,导致李某戊方的欧某乙被砍伤。经法医鉴定,欧某乙身体多处受伤,分别有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二处。石某丙方的张某戊(已被判刑)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戊受所受伤为轻伤二级。事后,为使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组织成员石凯、胡海、石子豪等人不受刑事追究,韩宏平出了人民币2万元,石凯、胡海、石子豪每人出了人民币1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
(六)违法事实
1、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韩宏平在黎平县德凤镇休闲广场**KTV娱乐时,因收费问题与酒吧前台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发泄心中不满,无故对该酒吧大厅的茶几、花盆进行打砸,被打砸物品损失人民币2000余元,事后也没有进行赔偿。
2、2017年9月10日在黎平**医院发生聚众斗殴案后的一天,韩宏平、梁爱兵、潘某甲、石子豪等人在黎平县五贵路的“**馆”二店吃饭时,有组织成员提出“为便于以后大家打架不吃亏”需要购买一批刀具作准备,韩宏平当场表示同意,随后该组织集资1400余元,由潘某甲、石子豪负责购买、制作用钢管焊接的砍刀20余把,并由潘某甲、梁爱兵分别保管。其中潘某甲保管的刀具于2019年1月3日发生在黎平县平街脚的聚众斗殴案使用。梁爱兵先将刀具放在*甲公司,后来听说潘某甲等人出事后,找人将刀具销毁。
二、被告人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故意伤害罪
1、2011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石某丙(另案处理)在黎平县**大酒店旁边“**”夜市店吃宵夜时,因拉当时与邓某某等人在一起吃夜宵的王某某与邓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发生打架,致邓某某受伤,随后邓某某被朋友送到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石某丙在打架后心理不舒服,决定实施报复,便打电话邀约杨传钦和潘某丙、石某丁、吴某C(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黎平县人民医院,在黎平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厅持刀将在接受治疗的邓某某以及前来陪护的顾某某砍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邓某某、顾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事后,石某丙赔偿邓某某、顾某某两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2、2012年8月25日23时,封某丁(已判刑)因纠缠陆某丙的女朋友梁某某与陆某丙发生争执。封某丁为发泄不满,便邀约被告人杨传钦和封某丙、吴某D(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黎平县燕都宾馆后面的正宗“凯里酸汤”店殴打在那里吃夜宵的陆某丙等人。封某丙、杨传钦等人用钢棒和砍刀将与陆某丙一起吃夜宵的陆某丁(陆某丙的弟弟)打伤。经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丁所受伤为重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18年12月16日凌晨,陈某丙与陈某丁(二人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通过手机微信互相****,最后约定在黎平县平街脚通过打架解决此事。陈某丙召集杨传钦和石某戊、谢某某、潘某甲等人帮忙,陈某丁也召集了杨某A、董某某、杨某B等人帮忙。陈某丙与陈某丁在平街脚见面后发生争执,随后陈某丙、杨传钦、石某戊、谢某某、潘某甲等人对陈某丁进行殴打,陈某丁被打之后,找来的刀具对在场的陈某丙、石某戊等人进行砍杀,导致石某戊和吴某E受伤。经贵州省黎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石某戊头部受伤为轻伤一级。
(三)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3日06时许,封某丙、龙某丁等人与李某己、张某己、潘某丁等人在黎平县德凤镇二小夜市街附近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导致封某丙受伤。封某丙、龙某丁怀恨在心,便召集本案组织成员周德航、杨传钦和吴某F、陈某丙、蒋某乙(三人已被判刑)和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事先购买的改制刀具等凶器到黎平县平街脚农贸市场对李某己等人进行追打,期间,龙某丁将潘某丁驾驶的一辆甘A****0白色起亚轿车的天窗砸坏,该车在逃跑过程中还造成其他损坏。经黎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被损坏维修价格为17000.00元。潘某丁受到的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对他们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刀具、钢棒等;2.书证:诉讼法律文书、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运芬、吴某丁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黄某乙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宏平、欧阳克立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法鉴定;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宏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三款之规定,应按该犯罪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韩宏平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欧阳克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欧阳克立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梁爱兵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梁爱兵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石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石凯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传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子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石子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石子豪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胡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德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秀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犯罪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参与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吴某甲在参与寻衅滋事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参加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熊兆远
检察员:潘敬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韩宏平现押于天柱县看守所;欧阳克立押于榕江县看守所;梁爱兵、杨秀豪、董某某、吴某甲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石凯现押于台江县看守所;杨传钦现押于镇远县看守所;周德航现押于从剑河县看守所;石子豪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633****;胡海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六册。起诉书60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涉案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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