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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勇行贿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欧阳勇,曾用名欧阳敏勇,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个体劳动者,万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人,住址海南万宁市****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万宁市监察委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欢,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巧丽,海南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勇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向国家工作人员卓某某行贿的事实。

(1)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欧阳勇在时任万宁市**镇**书记和万宁市**局**长卓某某的帮助下,以挂靠公司的方式分别承揽了**镇干部职工经济适用房、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镇周转房、公共食堂工程、万宁市**大道**商业广场路口工程、万宁市2012年县道砂土路海渝东线至六连岭公路改建工程、万宁市2012年农村公路连通工程(三标、四标、五标)等6个项目工程。在此期间,欧阳勇为感谢卓某某多次给予卓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2)2012年某日,被告人欧阳勇与时任万宁市**局**长卓某某商议“合作”开公司来获得万宁市出租车经营指标。之后,卓某某以他人名义与被告人欧阳勇共同注册成立万宁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两人私下约定,卓某某占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欧阳勇占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一。之后,万宁市**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卓某某的帮助下顺利拿下出租车经营指标。截止案发,卓某某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

二、向国家工作人员温某甲、温某乙、曾某某行贿的事实。

2017年7月,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位于万宁市**农场**连队辖区内建设的“美**天下”房地产项目因属违法建筑被万宁市政府勒令停工,并被万宁市**局终止供电。2018年8月,美**公司实际出资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了欧阳勇,欧阳勇答应帮忙找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美**天下”项目供电及复工的问题。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欧阳勇分别向时任万宁市**局**长温某甲行贿1万元,向万宁市**大队副大队长温某乙行贿1万元,向万宁市**局**供电所负责人曾某某行贿0.8万元。之后“美**天下”项目恢复正常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表、到案经过、欧阳勇等人的银行流水、卓某某等人的任职文件、万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材料、**镇政府工程项目相关文件、万宁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市**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宁市**局关于海南万宁美**天下小区项目有关用电情况的说明;

2.证人卓某某、温某甲、温某乙、曾某某、刘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66.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3月17

附:1.被告人欧阳勇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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