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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可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593号

被告人欧阳可,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1年3月2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欧阳可伪造虚假身份证件使用虚假姓名,在与被害人张某某以男女朋友身份交往过程中,虚构自己国务院副总理秘书身份,以虚假理由借款,以创办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投资、拍电影等名义诈骗其钱款,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公寓陆续向被告人欧阳可转账共计人民币37万元。

被告人欧阳可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羊坊店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欧阳可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欧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明细单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可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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