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嘉颖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嘉颖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欧阳嘉颖在“**珠宝店”从化店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代班主管的职务之便,在负责保管公司黄金金箱的过程中,利用掌握的钥匙多次打开金箱侵占公司回收的旧黄金。之后拿到从化城区多个黄金珠宝典当行以低价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花光。案发后经统计,共侵占公司旧黄金2454.97克,总价约783478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欧阳嘉颖利用负责“**珠宝店”从化店运营经费支出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应支未支的维修费、奖励金共3252.44元;侵占公司租房押金6900元。合共侵占“**珠宝店”从化店约79363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曾某甲、李某某、邓某某、曾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清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欧阳嘉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嘉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三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志艺
附:
1.被告人欧阳嘉颖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作案用苹果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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