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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小芳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07号

被告人欧阳小芳,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2010年8月28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0月年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小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小芳此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2020年4月12日15时许,欧阳小芳去到本市常平镇沙边街80号被害人周某某住处门前,见该处没有锁门遂入内实施盗窃。后欧阳小芳经搜索从地柜内一铁罐内偷走周某某存放的现金5万元。破案后,缴回涉案被盗的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欧阳小芳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物证缴回的财物,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欧阳小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小芳无视国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小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欧阳小芳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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