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欧阳帆(绰号辉辉),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家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栋**室。曾因故意伤害罪,2003年2月21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故意伤害罪,2004年11月17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罪,2007年6月22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2019年4月25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爽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宿舍。曾因贩卖毒品罪,2009年8月12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诈骗罪,2017年5月9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盗窃罪,2019年3月6日被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爽军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爽军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爽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帆刑满释放后与在服刑期间结识的被告人杨爽军合议:因欧阳帆手上没钱,杨爽军跟着欧阳帆去盗窃,由杨爽军负责路费、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欧阳帆负责实施盗窃,盗窃所得的赃款由二人分配。2019年8月至9月期间,欧阳帆、杨爽军按二人事先约定采取砸车窗玻璃的方式,先后2次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盗窃他人财物,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3500元、手提电脑、挎包、钱包等物品,欧阳帆非法获利13130元,杨爽军非法获利37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一起乘车(由杨爽军出资)到了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下车后二人分开了,杨爽军在路上闲逛,等待欧阳帆通知后再汇合,欧阳帆则在审计局门口用自己携带的砸车窗玻璃的工具砸了一辆白色大众小轿车的玻璃,盗得了被害人黄某甲放置在车上的两个包,包内有12000余元现金、一台笔记本电脑、印章等物品。二人汇合后,欧阳帆称只盗得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分钱给杨爽军。
2.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一起乘车到了岳阳市云溪区,下车后二人分开了,杨爽军在路上闲逛,等待欧阳帆通知后再汇合,欧阳帆则在岳化安居大道牛七八筋夜宵店门口用自己携带的砸车窗玻璃的工具砸了一辆银色奥迪小轿车的玻璃,盗得了被害人方某某放置在车内的一个女士GUCCI高仿手提包,包内有一个LV钱包、1500元现金等物品。二人汇合后,欧阳帆分了370元给杨爽军。经认证,该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杨爽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甲、方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黄某乙、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爽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欧阳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爽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爽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爽军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珊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阳帆、杨爽军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余某某、黄某乙、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