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志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欧阳志华将吸毒人员刘某甲约出后带至新化县**街道**社区**市场附近一居民楼三楼刘某乙的租房,在租房内拿出冰毒和麻古与刘某甲一起吸食。2019年10月31日晚,欧阳志华在租房卧室睡觉时,将放有毒品的黑色外套脱下放于床边,2019年11月1日,欧阳志华及刘某甲被民警现场抓获,在其黑色外套内侧口袋里缴获了麻古、冰毒疑似物,经称量、鉴定,麻古疑似物重11.64克,冰毒疑似物重11.0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欧阳志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持有毒品照片;2.常口信息等书证;3.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称量、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志华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6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志华系累犯、毒品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志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员额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附:
1.被告人欧阳志华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6734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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