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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曦掩饰犯罪所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欧阳曦,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9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号。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曦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4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5日),收到补充侦查卷2册;因案件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欧阳曦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李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曦为了获利,答应帮助崔某某、李某某取现,按取现金额的0.25%至0.3%提成,崔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告知欧阳曦取现的钱系网络赌博。从2019年6月至8月9日,欧阳曦明知崔某某、李某某取款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其取现五次,共计80万元,欧阳曦将银行卡交给李某某取现二次共27万元,欧阳曦共获利3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6月中旬,崔某某通过网上银行转了6万元到欧阳曦的银行卡上,欧阳曦转账至三张银行卡上,分别在株洲的银行取现6万元交给崔某某,获利300元。

2019年6月24日左右,崔某某联系并转了10万元到欧阳曦的银行卡上,欧阳曦在株洲银行取现后交给崔某某,获利500元。

2019年6月底,李某某联系欧阳曦取现,欧阳曦驾车与李某某来到娄底,想取现时因崔某某的款没有到账,欧阳曦将银行卡交给李某某就走了,后欧阳曦的银行卡上进了15万元由李某某取走,事后李某某给了欧阳曦800元。

2019年7月2日左右,李某某要求欧阳曦帮助取款,想取现时因崔某某的款没有到帐,欧阳曦将银行卡交给李某某就走了,后欧阳曦的银行卡上进了12万元由李某某取走,事后李某某给了欧阳曦500元。

2019年7月中旬,李某某电话联系欧阳曦,崔某某将钱转账至欧阳曦银行卡上后,欧阳曦在株洲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取现6.6万元交给李某某,获利400 元。

2019 年7月下旬,李某某打电话联系要欧阳曦取现,不久后崔某某电话告知欧阳曦钱已转账至欧阳曦银行卡上,欧阳曦通过网上银行将这些钱转账至欧阳曦本人、陈某某及张某某的银行卡上,然后分别在银行ATM机上取现10万元交给李某某,获利500元。

2019年 8月1日,李某某联系欧阳曦取现,并交给欧阳曦五张银行卡,欧阳曦就将崔某某转到其银行卡上的13万元分别转账至欧阳曦及李某某的银行卡上,并在株洲各银行网点取现后交给李某某,获利500元。

2019 年8月2日,李某某联系欧阳曦取现,崔某某将钱转账至欧阳曦银行卡上后,欧阳曦使用自己及张某某的银行卡在株洲取现10万元后交给李某某,获利300 元。

2019年8月9日晚19时许,李某某打电话给欧阳曦要其帮助取现,欧阳曦答应,于是李某某就开车带欧阳曦到娄底取现,并联系崔某某转账,22时许到达娄星广场后,李某某给了欧阳曦5张银行卡,加上欧阳曦自己的10多张用于取现的银行卡,要欧阳曦带着这些银行卡去银行ATM机上取现,他在车上等欧阳曦。欧阳曦背着黑色背包来到招商银行,分别使用自己招商银行卡、民生银行卡,以及李某某给其的两张民生银行卡共取了79000元现金,用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取了5000元现金。接着欧阳曦用陈某某及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各取了2万元现金,共4万元。之后去对面的农业银行使用自己、张某某及李某某提供的3张农业银行卡各取了2万元,共计6万元现金。最后欧阳曦来到旁边中国银行,使用欧阳曦、陈某某及张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取了6万元现金。欧阳曦准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并扣押了欧阳曦取现的24.4万元及33张银行卡。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欧阳曦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曦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曦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正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曦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款物暂扣于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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