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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木奇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24号

被告人欧阳木奇,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2013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6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1年1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木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木奇此前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欧阳木奇在惠州市惠阳区三和街道办福满客超市旁空地晾衣架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件衣服(价值约180元)。后经民警侦查于同日抓获欧阳木奇,并于4月21日对欧阳木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2、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木奇去到本市谢岗镇黎村盛兴五金店门口,偷走被害人彭某某饲养的一只宠物狗(价值约2000元)。

3、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欧阳木奇去到本市谢岗镇谢山村谢山桥兴茂五金店门口,偷走被害人赖某某的一辆女式自行车(价值约40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欧阳木奇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欧阳木奇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木奇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木奇此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木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欧阳木奇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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