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经商量策划后开始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园路33号裕丰名苑2栋1603房实施诈骗。先由被告人欧阳某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结识单身女性,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冒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骗取被害人信任,谎称其新店开张要求被害人向其赠送发财树、花牌等礼品,再由被告人欧阳某某假冒礼品店老板假装向被害人出售发财树、花牌等礼品实施诈骗。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共同诈骗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5600元、陈某某26500元,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乙共同诈骗了被害人章某某43000元。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笔记簿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抓捕、搜查、审讯视频、微信交易明细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七张。
4. 本案缴获手机八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簿一本、纸张四页、人民币六千元,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 量刑建议书四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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