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曾用名:**,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电脑技术员,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网上看到一个“日赚几千”的广告,便下载了“蝙蝠聊天”软件添加对方为好友,双方约定由欧阳某某在安远县人流密集处放置“洛漫宝”供对方在异地拨打电话,“洛漫宝”内插入一张电话卡、连接一个充电宝,欧阳某某这方启动设备后告诉上家,上家利用网络APP登入“洛漫宝”账户,通过计算机控制“洛漫宝”进行拨打网络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卡使用一天即销毁不再使用,一台“洛漫宝”一天拨打电话次数约700余次,放一台“洛漫宝”一天获利200元。双方约定合作后,欧阳某某邀朋友、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一起放置“洛漫宝”挣钱,三人在8月10日一起驾驶唐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赣******)到广东省江门市取了4台“洛漫宝”,对方再陆续给欧阳某某邮寄了3台“洛漫宝”、12张手机卡和3个充电宝等设备,8月11日、12日在安远南收费站旁、城北小游园等地放置“洛漫宝”2天。
2020年8月13日左右,因上家失去联系,欧阳某某又在“蝙蝠聊天”软件上找到昵称为“落天”的上家,对方还推荐了2个卖电话卡人的微信给欧阳某某、一张电话卡的价格是人民币210元,“落天”与欧阳某某商定放置一台“洛漫宝”一天500元、“落天”通过微信、支付宝将报酬转入欧阳某某、杜某某的账户,后欧阳某某向“落天”购买了18台“洛漫宝”,欧阳某某通过支付宝付款,并按“落天”的要求删除了支付记录。后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先后骑摩托车或驾驶唐某某的小轿车在安远县欣山镇城北小游园、锦绣江南小区、书香公园、采茶戏公园、安远一中旁、城南收费站、县人民医院附近及版石镇、凤山乡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放置“洛漫宝”供上家拨打电话,最多一天同时放17台“洛漫宝”。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在安远县周边放置“洛漫宝”十余天,非法获利人民币34266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在安远县凤山乡加油站旁放置“洛漫宝”时被安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1月24日,三名被告人的家属分别向安远县公安局退赃人民币11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的手机、小轿车、26部“洛漫宝”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欧某某的证言;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6.电子数据: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手机浏览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一次性使用他人的手机卡号放置“洛漫宝”供人在异地拨打电话、获取高额收益、交易价格和方式等方面都不符合常理,仍为他人在安远县多地放置“洛漫宝”以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在侦查阶段已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强英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杜某某、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11项;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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