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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滥伐林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乙、黄某甲三人以2500元的价格买下浏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境内**山场的杉树。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从**山场内砍伐5车杉原木,并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卖得树款7242元。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乙、黄某甲三人滥伐的林木均为杉原木,共计材积10.911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共计15.8632立方米。

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于2020年6月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主动退缴赃款共计7242元,三人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镰刀一把、手锯一把均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检尺码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黄某丙、杨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均在拘役四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759****;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731****;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4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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