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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0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8********,汉族,阳江市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现住址: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粤Q38****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三环路与环山东路交叉路口时,与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欧阳某某、洪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欧阳某某有酒后反应,遂抽取其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欧阳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事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与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某某犯罪后主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广耀

2019年12月16日

附注:

1. 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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