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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处**寺**号,现住萍乡市安源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9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证过期)驾驶无牌三轮燃油车途经萍乡市安源区湘雅萍矿医院大楼门口右转弯上坡时撞上相对方向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赣J7****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谢某某报警后,欧阳某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欧阳某某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172.45mg/100ml(醉酒)。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欧阳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对欧阳某某抽血后,民警要暂扣其驾驶的三轮车进行鉴定,欧阳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导致民警手指受伤,萍乡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案发后,欧阳某某与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20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欧阳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谢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吴楚法医[2019]毒物检字第509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九司鉴中心[2019]车性鉴字第X3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3******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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