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82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6日凌晨1时27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号小轿车载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我市**镇**公路**站附近路段时,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处下车后,被告人欧阳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经传唤,自行前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欧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大冰
2016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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