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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82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6日凌晨1时27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号小轿车载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我市**镇**公路**站附近路段时,被害人王某某在该处下车后,被告人欧阳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经传唤,自行前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欧阳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大冰

2016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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