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5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其他,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20120年9月2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欧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96.01mg /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环城路袁山贝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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