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时11分,被告人欧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欧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丽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街**房,联系电话1341529****;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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