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街**宿舍。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晚23时16分,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奔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晋K****0)行驶至榆次区体育西路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欧阳某某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1月28日,榆次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欧阳某某血液中检查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5.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19年6月6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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