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单元**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白色沃尔沃牌小型客车,沿保定市恒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百花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被告人欧阳某某拒不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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