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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从七星街镇开往桥头河镇,途经桥头河镇华美村公路地段时撞到公路上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当日,欧阳某某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华美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欧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23mg/100ml。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委托他人与刘某某达成调解,欧阳某某赔偿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增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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