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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时51分许,被告人欧阳**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顺大道进井泉四路东31米时,与事主刘某某驾驶的粤A*****号牌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欧阳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1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欧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忠华

检察官助理:张瑞杰

2020年5月20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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