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8********,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住蒙自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轿车沿天马路延长线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晚行至天马路与环湖观光东路交叉口时,与王某某驾驶(载王某甲、邱某某)沿环湖观光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行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邱某某、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欧阳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9.74mg/100ml。经某某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邱某某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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