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暂住上海市黄浦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富元花园朋友家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步行至相城区的铭城生活广场取车。后欧阳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苏FY****的小型轿车从铭城生活广场出发,沿苏州市相城区太阳路、中环快速路、苏州工业园区东方大道、金堰路行驶,车辆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金堰路324号路灯杆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欧阳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20mg/100ml。
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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