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阳某某危险驾驶)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6********,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经营部法人代表,住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因案发地在叙州区,故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未重新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5日23时49分许,酒后驾驶云C*****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方向经中坝大桥往宜宾市翠屏区两路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坝大桥南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4mg/100ml,后被带回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20年5月8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欧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5.8mg/100ml。

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欧阳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其在机动车驾驶被吊销且未重新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欧阳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54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