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56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Q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福永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欧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欧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臻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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