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中午11点多钟,被告人欧阳某某想趁回老家过中秋节之机,去供奉一下已故的丈夫和父亲,于是在家准备好了供品及香、火纸、两个1000响的鞭炮等物品去上坟。中午12点钟左右,欧阳某某来到葬在**山场其亡父(刘某甲)的坟茔,摆好供品后,用从家里带去的一个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点燃鞭炮丢到坟后面(碑石坟沟处)的草丛中燃放,鞭炮在燃放过程中引燃坟边的茅草,欧阳某某发现起火后,就连忙扑救,但当时风大草枯无法扑灭,山火烧到坟后的山坡,再向四周蔓延,从而引森林火灾,致使**等山场林木被烧毁。经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杨勘测,此次火灾受害总面积82.91公顷(折合1243.85亩),其中有林地受害面积17.81公顷(折合267.15亩);新造林未成林受害地面积9.0公顷(135亩);其它无立木林地受害面积56.1公顷(折合841.5亩)。
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能主动赔偿并取得被烧林地所属单位及个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森林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舒某甲、舒某乙、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3.阳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书;4.现场勘验工作记录;5.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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