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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68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段)**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租住于宝安区**街道**社区**路(**段)**号**房。2019年4月6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行政处罚)合资500元从东莞购买500元冰毒,并提出到被告人欧阳某某住处吸食。被告人欧阳某某表示同意,后其和张某某、周某某、卢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在其住处内吸食了毒品冰毒。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松岗街道溪头社区天源隆超市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容留他人吸毒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被告人欧阳某某手机内通讯录及微信信息),案发地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毒品尿检报告;3.证人证言:张某某、周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本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手机和吸毒工具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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