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无职业,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2016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容留违法行为人李某某、陈某甲、吴某、陈某乙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上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九江村**组**号的家中容留违法人员李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吸食麻古及冰毒。
2、2019年8月中下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九江村**组**号的家中容留违法人员陈某乙、吴某某吸食麻古及冰毒。
3、2019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容留在其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九江村**组**号的家中容留违法人员陈某乙、陈某甲吸食麻古及冰毒。
2019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欧阳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居住的家中查获吸毒工具二副,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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