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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93********,汉族,中专,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乡**路**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8年12月份跟其战友陆某某打电话时,约定到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卡号:6228480148******),后将此卡和密码卖给陆某某,陆某某收到此卡之后将此银行卡卖给他人实施转账走流水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4700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懿超

检察官助理:唐丹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乡**路**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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