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某在**街道**村**路**号经营车行,其在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情况下多次从周某某处收购盗窃的电池,现查明:
1、2019年1月17日22时26分许,周某某在沙井街道**大厦充电站处,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电动车上的电池偷走,后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卖给欧阳某某。
2、2019年1月18日14时49分许,周某某在沙井街道**路**号楼下充电站处,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电动车上的电池偷走,后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欧阳某某。
3、2019年2月26日23时6分许,周某某在沙井街道**生活超市附近的充电站处,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电动车上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偷走。23时34分许,周某某在沙井街道**区**栋充电站处,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电动车上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偷走。后以人民币675元的价格将上述两组电池卖给欧阳某某。
4、2019年3月15日22时7分许,周某某在松岗街道**路**小区电动车充电站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电动车上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偷走,后以人民币330元的价格卖给欧阳某某。
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福永街道和顺新村抓获周某某,后根据其供述,在欧阳某某处查获部分拆散的被盗电动车电池共2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对欧阳某某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电池21块;2.书证: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雷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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