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未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与一名自称“陶叔叔”的男子(情况不详)微信聊天得知其可以提供女子供其收买成为妻子,价格为人民币6万至8万元。经双当约定后,被告人欧阳某某雇请一名司机驾驶一辆出租车载其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到云南省文山市见到“陶叔叔”和越南女子张某(自报2002年**月**日出生)等人,“陶叔叔”告知被告人欧阳某某该女子来自越南,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欧阳某某表示满意并支付价格人民币8万元给“陶叔叔”后将张某带回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的老家。次日,被告人欧阳某某按照农村习俗与张某举行婚礼,后多次与张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2月,被告人欧阳某某带着张某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二人租住于一间二层楼房,被告人欧阳某某白天外出上班时经张某同意将其锁在屋内。2019年9月11日14时许,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处置。同日18时,被告人欧阳某某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一款、第六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林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本院讯问笔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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