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乡**村**组。2020年7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锦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欧阳某某因与龙某某的感情问题从锦屏县**乡骑摩托车到**乡**新区龙某某家找龙某某时,发现龙某某与芦某某(龙某某新男友)一起进出。2020年6月29日23时30分许,欧阳某某与龙某某在见面交谈二人情感问题时,芦某某打电话给龙某某与欧阳某某发生争执,欧阳某某与芦某某在电话中约定在**乡**新区龙某某家门口见面,芦某某开车到龙某某家路口后,朝欧阳某某走去,欧阳某某也朝芦某某走去,芦某某先踢欧阳某某左腿一脚,欧阳某某拿出藏在裤子里的菜刀向芦某某砍去,导致芦某某头部被砍伤。经贵州省锦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芦某某头部锐器伤,其头皮创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9日,锦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欧阳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圆圆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意见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已随案移送。
5.被害人芦某某,男,家住河南省**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62495****和1367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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