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在邵阳市**内承包大巴车跑邵阳市**至娄底**的班车。2018年01月29日13时许,双方因跑车纠纷在**内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欧阳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砍伤。
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5月8日,欧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16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郑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中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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