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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乡*****路口,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欧阳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欧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欧阳某甲、欧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乐安县**乡***村**组河道修整时从河内挖出一颗野生樟树树兜放置在河堤边上。2020年2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欧阳某某想将该樟树树兜运回家当柴烧,于是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在河堤旁当场将该棵樟树树兜用锯子锯成两截,并叫来被告人欧某某、欧阳某甲帮忙搬运。在搬运时,该四名被告人均闻到樟树树香,明知该树兜为樟树树兜。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欧阳某甲四人先将樟树树兜搬上陈某某的三轮车,再由陈某某骑三轮车将两截樟树树兜运至欧阳某某家中,欧阳某某、陈某某、欧某某三个人再将樟树树兜从三轮车上卸到欧阳某某家院子里。经过鉴定:该树兜为自然野生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证人王某某、欧阳某乙、欧阳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欧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欧阳某甲违法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陈某某、欧某某、欧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欧阳某甲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昂兴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乐安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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