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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22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南昌市********自然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位于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自己家中,利用在面粉中加入膨松剂的方式,生产、制作油条,每天生产200根左右,生产、制作完成以后,销售给江西**学院商业街的餐饮店。

2019年3月以来,鲁某在江西**学院商业街经营新建区**饭店,该饭店每天从欧阳某某处购买20根左右的油条进行销售,至2019年9月10日,共从欧阳某某处买入1500根左右的油条,对外销售了1300根左右的油条。

2019年9月11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学院商业街**饭店所卖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72m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100 mg/kg的标准限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鲁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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