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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盗窃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9年****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与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患有精神类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本院书面纠正、督促,平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份委托司法鉴定,并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提供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平江县南江镇的元帝车行和桥东豪爵摩托车专卖店开展了一次旧摩托车置换新车的活动,均回收了一批旧摩托车放在店门前。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8年5月至7月期间,多次窃取他人停放在店铺门口的旧摩托车共6辆,具体事实如下:

1. 2018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在南江镇幕府阜大道被害人邹某甲经营的元帝车行,被告人欧阳某某趁周围没有人,将其中一辆银灰色翎悦牌女式旧摩托车推出来,将被盗摩托车藏匿于南江镇福隆酒店地下停车场;

2. 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南江镇桥东村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豪爵摩托车店前偷了一辆旧女式摩托车,后将被盗摩托车当作废品卖掉;

3.2018年7月2日在南江镇元帝车行偷了一辆旧女式摩托车,后将被盗摩托车当作废品卖掉;

4.2018年7月8日在南江镇元帝车行偷了一辆旧男式摩托车,后将被盗摩托车当作废品卖掉;

5.2018年7月9日晚上,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在南江镇元帝车行偷了一辆红色本田男式摩托车,后在桥东村豪爵摩托车店偷了一辆黑色力帆牌女式旧摩托车,将两车藏匿于南江镇福隆酒店地下停车场。

2018年7月11日平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欧阳某某抓获到案,根据欧阳某某的供述,同日在南江镇福隆酒店地下停车场依法扣押了三辆旧摩托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邹某甲和刘某甲;其余三辆旧摩托车,被告人欧阳某某当废品卖掉得款人民币400元。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查扣的三辆旧摩托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 户籍证明、残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和返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 证人胡某甲、欧阳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邹某甲、刘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欧阳某某供述和辩解;

6.​ 司法鉴定意见和价格认证意见;

7.​ 现场勘验笔录、图照和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旧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池  海

检察官助理:余  娟  娟

2020年6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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