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新力都荟三楼“鲜溢铁板烧”店内,翻找收银台里财物未果离开。
2、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新力都荟三楼“黄帝煌”店内,将该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3500元钱现金盗走。
3、2020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高新区紫阳大道天虹二楼电玩城内,翻找收银台里财物未果离开。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中未遂二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未遂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玲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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