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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某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曾用名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骑自行车行至平阳县**镇**街**号前,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一辆。

2.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某某骑自行车行至平阳县**镇**路**号前,窃取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申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55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在苍南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申力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被告人欧阳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飞

检察官助理  戴  国

2020年717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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